法院裁定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26 浏览次数:79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
法院裁定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谭红 潘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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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新丰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1年4月经新丰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天,新丰法院根据新丰县某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对余某位于新丰县马头镇新市场的一幢楼房依法查封。该调解书生效后,由于余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新丰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新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丰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余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财产执行,2003年12月,新丰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014年8月余某去世,2014年12月户口注销。余某去世后留有上述已查封的楼房一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17年9月申请人新丰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新丰法院申请变更及追加余某康(余某的儿子)、余某芽(余某的女儿)为案件被执行人。新丰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被申请人余某康余某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余某的房产,也没有继承余某的其他财产。
新丰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现本案被执行人余某已死亡,而被申请人余某康、余某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余某的财产。因此,申请人要求追加余某康、余某芽为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韶关日报》A05法制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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