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停产注销员工补偿金险落空
个体工商户停产注销 员工补偿金险落空
法院判决经营者向45名员工支付补偿金近60万元
通讯员 余燕菱 江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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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维持新丰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停产注销鞋厂的经营者易某需承担员工的经济补偿责任,向45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近60万元。
据了解,原告新丰某鞋厂(以下简称鞋厂)于2010年开办。2012年3月27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易某。鞋厂开办后,陆续聘用本案被告45名员工进厂工作。2016年3月1日,鞋厂与45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30日,鞋厂停产并于次月办理了注销登记。随后,鞋厂与员工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问题发生争议。
2017年1月11日,经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双方自2016年12月9日终止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鞋厂支付45名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7年1月25日,鞋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核查,鞋厂在仲裁前已注销,鞋厂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变更鞋厂的经营者易某为本案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鞋厂已经停产并注销,与45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45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由于鞋厂为个体工商户,鞋厂经营者以鞋厂的名义招用本案45名员工,并建立劳动关系,鞋厂注销后,鞋厂经营期间的债务应由经营者易某承担。
《韶关日报》A05法制 20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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