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26 浏览次数:797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
潘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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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新丰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法院判决予以准许。
2015年原告谭某与被告江某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11月,原告按农村风俗拿了3万元给被告母亲作为结婚彩礼,并赠与了被告价值3000元的黄金首饰。2017年1月,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在饭店摆了喜酒,被告家人用了1万元购买了空调、床头柜等作为被告的嫁妆放在原告家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在原告家中生活至2017年2月,后外出打工没再回过原告家。原、被告因此产生矛盾,原告因此向新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首饰。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惯,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谭某与被告江某虽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上述彩礼返还的情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韶关日报》A05法制 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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