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24  浏览次数:81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我院现向全县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8名。

一、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新丰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在新丰县;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对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推荐(申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三、选任程序:

1.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进行:

⑴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我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⑵公民个人可向我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2.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应向我院政工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审核),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3.法院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

4.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并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5.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新丰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新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有意推荐的单位或有意提交申请的公民,可到新丰县人民法院政工科索取相关资料及表格。

联系电话 0751—6849205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