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说明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8-24  浏览次数:175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新丰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新丰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二)机构设置

新丰县人民法院下设刑庭、执行局、法警队、民一庭、民二庭、马头法庭、遥田法庭、政工科、办公室等。行政政法编制65人,年末实有在职在编62人。

二、部门决算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为2258.41万元,上年度为1272.67万元,比上年增加985.73万元,增长77.45% ,主要原因是省级统管项目支出经费收入有增加;2016年度合计支出为1204.28万元,上年度为1272.67万元,比上年度减少了68.39万元,降低5.37%。主要原因是在项目支出中省级财政项目支出未使用完有结转结余。基本支出本年度为960.71万元,上年度为739.96万元,比上年增长29.83%,主要原因是根据相关的政策人员经费增长。

(二)“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为62.64万元,上年度为36.50万元,比上年度增长71.60%,主要原因是年度内预算有采购囚车计划并已经支出,以及年度内为完成工作任务,接受上级检查及审判执行,导致接待费有所增加。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为0,公务用车购置数为1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4辆,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72个,国内公务接待人次为455人。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6.94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5年减少40.56万元,降低17.83%。主要原因是:司法改革统管期间,省级财政大力保障项目支出,很多费用的开支以项目支出形式为主,行政运行经费支出这块略有下降。

(四)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6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6.1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6.1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和工程支出为0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4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

三、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帮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